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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然侮辱
侮辱是指: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語言、文字、圖畫及動作,
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
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
而公然是指:足使不特定之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
公然侮辱便要符合以上兩個要件,才算公然侮辱。
罵人三字經,如果是在公開場合,就是利用語言成立公然侮辱。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誹謗罪
刑法第三一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3.侵害名譽權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公然侮辱」是指在不特定人或特定的多數人得以看得見或聽的見的場合(不一定真有人看見,只要「可以」看見),
用足以貶低他社會地位的話當面罵人,這樣是公然侮辱。
構成的要件有二
1.行為是侮辱行為:無論使用言語文字或動作都包括在內
2.行為須公然為之:指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聞共見之狀況
不論是不是與事實相符
只要是使人有受侮辱的感覺並且是在一個公然的狀態下所為就算符合
人身攻擊的定義:
討論是攻擊反駁對方論點,
人身攻擊是在討論中[針對個人]的身材/品格/特徵/職業/背景等等,
以及使用不確實或無關論點之[侮蔑]言詞來達致[貶低]別人
的人格及言論價值為目的.
不堪字眼罵別人都涉嫌違反《刑法》公然侮辱罪部分言論還
觸犯更嚴重刑責◎例如辱罵人醜、大醜男、醜八怪, 等等的字句
《刑法》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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